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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3(第6章,课程测验(三),权重35%)
案例分析题
请同学们参考课程教材第6章关于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的法律咨询案例,结合材料二的法律规范对材料一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并回答相应的问题。
材料一(案情简介):
李某(妻)、刘某(夫)夫妇育有三子,即刘甲(已故)、刘乙、刘丙。刘某已于2009年12月去世。李某今年已88岁,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生活,每月仅领取国家养老补贴,无其他收入。自刘某去世后,李某一直与长子刘甲一家共同生活。次子刘乙、三子刘丙均系某村农民,刘丙为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2010年起,李某曾在刘丙家短暂居住过17个月。长子刘甲于2016年12月去世后至2021年2月,李某与刘甲之妻张某共同居住,由张某照顾李某生活。
2021年2月,李某因不满意刘乙、刘丙不参与赡养事宜,要求刘乙、刘丙支付2009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赡养费230,000元。
材料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5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问题1: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是否合法有据?(30分)
问题2:刘乙可否以自身收入拮据、无力赡养为由拒绝支付?(20分)
问题3:刘丙可否以自己曾赡养李某17个月为由拒绝支付?(20分)
问题4: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是否适当?(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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