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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三(占形考总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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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5:养老金并轨,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美?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在退休保障方面,将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构成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长短和多少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总的来看,这些局部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没有改革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并未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退休制度。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方案明确表示,中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而单位需缴纳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此《决定》一出,意味着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从吃财政饭,转变为缴养老金,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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