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大作业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答案1-5

本文包含:

法律文书第一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法律文书第二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法律文书第三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法律文书第四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法律文书第五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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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一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刘XX亦供认不讳。
参考答案: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5】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5年6月X日(院印)
附: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1、朱XX男XX汉XXXXXXXXXXXXXX
2、侯XX女XX汉XXXXXXXXXXXXXX
(院印)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注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X份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2件刘XX的作案工具。
3、证人证言朱XX证言1份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形考任务二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初字第**号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XX乡XX村,高中,无业,住**乡**村,无前科,2004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2004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4】12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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